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二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街**段**号**单元**室。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 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 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 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 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 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 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 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区**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 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村**区**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 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 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村**小区**号。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他人介绍,先后加入“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49300元购买21份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三星级别,并按照一星(虚设)、二星(虚设)、三星(380、152)、四星(456、114、76)、五星(380、57、38、19)的顺序组成层级。该组织将参加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份额作为计酬和提升层级的依据,并将新参加者所缴纳的费用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比例的标准分发给相关传销人员。该组织以邀请亲戚、朋友等做互帮互助小额理财为由,以“一对一”的形式分五班轮流讲课,并以串门走访的形式到传销人员租住的房间内面对面地进行“资本运作”宣传,引诱听课者参加组织,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至2019年6月29日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在常州区域的传销人员已达300余人。
该组织由五星、大四星管理整个区域工作。五星除管理自己条线外,还负责管理整个组织,包括考察其他条线新人是否可以加入该组织、评选组织内大四星等,大四星除协助五星管理自己条线外,还负责协助管理整个组织,包括负责整个组织的新人申购活动、交叉检查各条线卫生和纪律等。被告人周某某是五星,是常州地区的领路人,除管理自己条线外,还负责组织五星聚会、五星答谢会、四星包装会、大四星评选会等活动,从事组织内宣传鼓励和矛盾化解等工作;被告人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是五星,负责管理自己条线、组织新人申购活动、检查卫生、管理组织内大四星等;被告人洪某某是大四星,负责协助五星管理自己条线、参与新人申购活动、检查卫生、给新人上课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向某某、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庆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甲、苗某某、杜某乙、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马某甲、马某乙、罗某乙、罗某甲、洪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量刑建议书》3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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