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2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喜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喜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MK****号轿车搭载被告人杨喜成,从绵阳城区行驶至江油市西环线 “品润枫景台”建筑工地旁,二人下车后各自携带塑料编织袋从工地西侧围墙上的洞口钻入工地,窃得钢管扣件约300个,运至绵阳后由杨某某在路边找买主销赃。
2020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喜成再次从绵阳城区驱车来至前述“品润枫景台”建筑工地附近,二人下车后各自携带塑料编织袋从工地西侧围墙上的洞口钻入工地,窃得钢管扣件约300个,运至绵阳后由杨某某在路边找买主销赃。
2020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杨喜成从绵阳城区行驶至江油市建新路“华丽雅苑”建筑工地旁,二人下车后各自携带塑料编织袋从围墙破洞进入工地内,窃得钢管扣件约200余个,运至绵阳后由杨某某在路边找买主销赃。
经价格部门认定,被盗钢管扣件每个价值3元人民币,800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喜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喜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喜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杨喜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喜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8页、光盘1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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