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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在五常市以向五常市纪检委举报被害人张某某在担任五常市**镇党委书记期间有贪污等行为为手段,勒索被害人张某某35万元人民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6日,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等;

2. 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921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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