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7********,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4********,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等4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先提出到石阡县**乡捕捉画眉鸟,其与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三人商议后,由杨某某驾驶面包车,杨某甲准备捕鸟网一张、鸟笼两个、用于播放“画眉鸟叫声”音频的录音机一台,当天下午17时许,四人到达石阡县**乡。次日上午10时许,四被告人在**乡**村**组**老山林处发现有画眉鸟后,用竹竿将捕鸟网架设在山林中,再用手机、录音机播放“画眉鸟叫声”音频吸引画眉鸟。中午14时许,四人在**老山林处猎捕画眉鸟3只。随后,四人又到该村**组**湾处,以同样的方式猎捕画眉鸟2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被告人捕获的画眉鸟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iformes)鹟科(Muscicapidae)画眉(Gsrrulaxcanorus)。画眉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非法猎捕画眉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犯意提起者,杨某甲积极提供作案工具,二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布控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鲁拢云
检察官助理 杨云仙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四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七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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