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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案)(公开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组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组,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相约到沿河县**段驾小船使用电击的方式捕鱼,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先行上岸时被沿河县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获野生鱼5.3公斤,杨某见杨某某被抓驾船向对岸逃离后于2020年9月21日杨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鱼杆二根,电瓶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用国家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563****、1808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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