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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颜某某、高某某、吴某某诈骗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海南省儋州市******号。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市**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颜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19日间,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吴某某、高某某、颜某某经合谋后,在廉江市**小区**幢**房处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流程如下:一、冒充360借款公司的业务员,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谎称是正规的360借款公司;2、进一步要求对方添加其虚构的360客服QQ,通过QQ发送借款合同等资料;3、假冒贷款部经理联系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交保证金到指定的银行账号;4、如果被害人交钱后,再以第一次汇款没有注明姓名要求重新汇款,操作不当导致帐户被冻结,需要再交多少钱解冻等为由,一再要求对方汇款,直到对方醒觉停止汇款。由于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高某某、颜某某刚接触网络诈骗,还不懂如何操作,故由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一边实体操作诈骗,一边示范流程。双方约定,被告人林某某一方上手后,双方便各做各的,如果廉江方需要海南方帮忙处理,海南方需要收取诈骗金额的30%的作为报酬。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吴某某、高某某、颜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乙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颜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颜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202032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颜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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