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区**路**号。被告人杨某某系**公司原配送部科长,其职责为根据收到的《产品调拨单》自定决定外请车辆进行配送,并录入货运公司、跟车人、运输费用信息。被告人林某某系**公司外请车辆承运人,负责确认运输价格、承运货物。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某,要求林某某出具虚假货运单,账款会打入林某某账户,等报账完毕后,被告人林某某将虚假运输款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会多安排运输工作给被告人林某某,变相增加林某某收入。经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共开具虚假出货单21笔,共计金额78900元。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全部花掉。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货运协议、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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