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48********,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桂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桂某某互相结伙,以6000元每年的价格租用桂某甲家一栋位于祁阳县**镇***村委会后面的简易瓦房,容留王某某、无名聋哑女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等人以每次卖淫活动30元的价格招揽嫖客,两被告人从30元中收取5元作为提供场所费用。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桂某某共非法获利12000元。
2020年4月23日,杨某某、桂某某在祁阳县**镇***村委会后面的租住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租房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桂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王某某、无名聋哑女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桂某某互相结伙,共同为2人以上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谋利,非法获利10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桂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云峰
检察官助理:危娴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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