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陕西省户县(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7月21日,蔡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刘某甲(另案处理)、拓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白马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任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并电话召集早期跟随自己的耿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辛某某(另案处理)、习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梁某(在逃)、孙某某(在逃)等人各自带其小弟一起去蓝田县寻找李某丙、张某某、闫某三人合开的赌场“冲场子”。当天晚上,由刘某甲为作为总带队和现场指挥者,耿某、吴某带领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以及韩某(在逃)、胡某某(在逃)、张某某(在逃)等数十人和刘某甲等人在西安市就掌灯小区地下停车场集合。蔡某某安排张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人从地下停车场的小房间内给一辆猛禽车和两辆猎豹车上装上四五十把砍刀、戳刀、消防斧等工具,随后王某某驾驶一辆猛禽车,赵某和刘某某分别驾驶一辆猎豹车,黄某某驾驶一辆捷达车,张某和白马某某分别驾驶一辆别克商务车,耿某驾驶一辆捷豹车,吴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车,代某某驾驶一辆大众途观车等八九辆车拉着召集来的三十余人从就掌灯小区出发赶往西安绕城高速灞桥服务区,在灞桥服务区同辛某某、安某某、习某某、梁某、孙某某、丁某某及辛某某召集的小弟冯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习某某召集的小弟吴某某(另案处理)、白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在逃)、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其他人召集的小弟等二十余人驾驶的车辆汇合,随后刘某某安排给每辆车上的人员分发砍刀、戳刀、消防斧等工具,并遮挡车牌号码,随后赶到蓝田县罗马假日酒店门口,刘某某、拓某某、肖某等人在罗马假日酒店门口东侧停车场出入口处发现对方赌场的一辆轿车后,指使猛禽车和两辆猎豹车将对方轿车三面围堵,刘某某、拓某某、肖某、雷某某、刘某某、任某、张某某、吕某某、辛某某、白马某某等四十余人手持消防斧、砍刀、戳刀等工具下车后,刘某某手持消防斧,肖某、刘某某、雷某某、张某某、任某、拓某某等十余人手持砍刀砍、砸被围堵的轿车,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及任鹏等十余人手持砍刀、戳刀追砍轿车旁的人群,将被害人左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丁等人砍伤,后刘某某等人发现有警车驶来,遂上车逃离现场。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刘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乙损程度为轻微伤。
(二)开设赌场罪
2015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崔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赵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樊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位于西安市**区**村**巷**号*幢*间*层民房*楼开设扑克牌“斗牛”赌场,每天参赌人员三十余人不等,每局押偏门赌注200-500元不等,赌场的盈利方式主要是从参赌人员每局赢的钱里面抽头,每次抽头50-100元,累计每天抽头大概7000余元。赌场为夜场,每天晚上8时左右开始,次日凌晨1时许结束,直到2015年4月16日晚上被西安市鄠邑区公安局现场抓获,查获抽水现金6900元。该赌场累计开设时间十余天,被告人杨某某和崔某某从中抽水渔利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少荣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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