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邕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大唐世家永佳超市旁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的红色五羊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红色五羊牌电动自行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988元。
2、2019年11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大唐世家三区门口充电区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的紫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偷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紫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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