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住址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曾因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被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假释。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住址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继续对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住址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继续对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镇,住址甘肃省文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于2020年4月21日退查重报,并补充起诉了同案被告人韩某某。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以狩猎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电瓶、升压器、铁丝、胶线等从四川省青川县青溪镇驾车前往甘肃省文县范坝镇对树村,当晚住在韩某某家。11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带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来到文县对树村清水沟骆驼湾梁,韩某某遂即离开,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三人用携带的作案工具沿骆驼湾梁上布设长度约2千米电网,当晚即通电准备猎捕野生动物。
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猎捕到野生动物毛冠鹿一只,由梁某某、杜某某将毛冠鹿背回,并用匕首掏去内脏;同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将杨某某等三人猎捕到的毛冠鹿背回家冻入冰柜。1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猎捕到野生动物毛冠鹿一只,由梁某某、杜某某将毛冠鹿装在军绿色大背包背回到住的地方。11月28日早晨,三人又猎捕到野生动物毛冠鹿一只,后在现场查获毛冠鹿死体。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侦查人员抓获。
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猎捕的三只野生动物物种为毛冠鹿;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每只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捕猎的毛冠鹿(死体)照片、作案工具电瓶、升压器、铁丝、匕首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甘肃白水江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资源管理科《关于对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办案坐标点查询函情况的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莲、刘某福、赵某海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U盘一个。
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适用的审理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以食野生动物肉为目的,明知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为禁猎区,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猎杀野生动物毛冠鹿三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龙江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林有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青川县**镇**花园*栋***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青川县**镇**街*号;被告人韩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
2.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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