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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樊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门**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樊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6时6分,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酒后在本市碑林区**路**KTV内,因员工不安排包间发生冲突,被告人樊某某扇了KTV主管张某某耳光,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在包间内殴打员工李某某、陈某乙、基某某。6时12分,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离开包间,在大厅内与KTV员工发生争执,杨某某砸坏了大厅一个烟灰缸,陈某甲砸坏大厅前台一个招财猫。6时25分,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离开**KTV,杨某某、陈某甲在离开时破坏了KTV门口的安检门,随后开车离去。同年9月27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基某某、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到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投案自首。12月18日,被告人樊某某到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KTV的老板蔺某某、被害人基某某、陈某乙与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指认照片;

7.辨认笔录;

8.司法鉴定意见书;

9.和解协议、谅解书;

10.监控记录;

11.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樊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樊某某、陈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岚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0920****;被告人樊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947****;被告人陈某甲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0295****;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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