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等六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武某甲、潘某某、 舒某某、孙某某、武某乙相互邀约商量从中国偷渡到缅甸老街做饭店生意赚钱,六人分两批次先后从镇康县南伞镇偷渡到缅甸国,后在缅甸国老街兴新宾馆会合因疫情被隔离。疫情隔离结束后,六人做生意未果便共同商量偷渡回中国,由被告人武某乙联系“蛇头”帮忙偷渡。2020年4月24日,在“蛇头”的安排下,将六人送至缅甸国老街与中国南伞镇的一不知名小路,六人顺着司机指引的小路偷渡回中国时被边防检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等六人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辨认笔录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等六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武某甲、潘某某、舒某某、孙某某、武某乙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相互邀约偷越国境,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地位相当,应各自承担罪责。因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元媛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六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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