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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段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杨某某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冷水江市**乡**村妇联主任,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乡**居委会**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拘追逃,2018年11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冷水江市**乡**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乡**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局对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拘追逃,2019年1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冷水江市**乡**村被冷水江市政府确定为新农村建设村,建设项目为环境整治、道路建设、绿化等,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于市政府及市各单位帮扶资金,合计约1473199元,其中418117元来源于**村村民自筹,用于**村道路硬化工程,以上钱款均由冷水江市**乡经管站管理。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担任冷水江市**乡**村村主任,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冷水江市**乡**村妇联主任,期间段某某、杨某某伙同时任村支书的吴某甲、报账员吴某乙、综治专干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做假账的方式从冷水江市**乡经管站共套取资金119600元。其中,杨某某、段某某各分得230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3日,冷水江市**乡**村村民委员会决定按照26万元/公里的价格将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给吴某丙,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同年10月3日,双方签订了一事一议道路硬化施工承包合同。后吴某丙将以上工程项目均转包给潘某某,由潘某某负责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村实际公路硬化里程数为3600米左右,但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及吴某乙、吴某甲觉得工作辛苦,便决定采取虚增公路硬化里程数的方式制作假账套取工程款。2015年11月27日,段某某、杨某某等4人按3941.55米的公路硬化里程数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并以1029800元的道路硬化款向**乡经管站做账列支,将多套取的8.8万元平均分配,每人分得2.2万元。

2、因在道路硬化工程中压坏了部分公路,2015年10月30日,**村村民委员会决定补修公路,并将该工程承包给吴某丙。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实际开支1.6万元,但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及吴某乙、吴某甲决定以2万元的公路维修款向**乡经管站做账列支,将多套取的4000元平均分配,每人分得1000元。

3、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与吴某乙、吴某甲、谢某某共同商议在**村搞新农村建设绿化工程,并决定采取虚报民工工资的方式套取新农村建设资金。同年11月10日,**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某乙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该工程实际购买了32400元的树苗,并由**村村民自行栽种,未实际开支民工工资。后段某某、杨某某等5人按6万元的绿化工程款向**乡经管站做账列支,将多套取的27600元平均分配,每人分得5520元。

2017年3月,冷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等人职务侵占一案,并将该案移送冷水江市公安局查处。后段某某、杨某某潜逃。2018年11月11日15时25分,杨某某在长沙市汽车南站过渡站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南站中队民警抓获。2019年1月8日10时许,段某某主动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冷水江市统筹城乡发展领导小组2015年新农村建设相关建设项目的批复及项目审核汇总表、**村道路硬化施工承包合同、**村一事一议公路硬化预算表、**村公路硬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村一事一议公路硬化结算表、**村新农村公路建设的1.2公路平整路基及堡坎的补充合同、相关记账凭证、**村绿化栽果树工资表及合同、**村公路维修合同、相关银行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及同案罪犯吴某乙、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抓获经过、中共冷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的相关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位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位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杨某某联系电话15502******;段某某联系电话13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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