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81********,回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家属院**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7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乌市**集团工程部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本市天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01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中路“**商店”内取走一“韵达”快递,返回至对面**家属院**栋**单元楼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该快递内缴获4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95.781克,快递内的毒品系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侦查机关在乌鲁木齐市**集团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并在其宿舍搜出2包疑似冰毒的淡黄色晶体,经称量净重0.553克。经鉴定,6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毒品移交清单、视频监控截图、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的乌公(禁)检字2019-245号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汇毒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系共同犯罪、累犯,被告人杨某某为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磊磊
助理检察员:罗金杯
2020年7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