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幢**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当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当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杨某某等人因与被害人利某某存在矛盾,共同指使同案人张某某、李某甲、朱某某(均已判刑)及“小某某”、“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分工合作,携带猎枪、开山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面包车到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酒店门口,手取猎枪、持开山刀等工具追砍伤害被害人利某某并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八级。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殷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朱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伤残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尿液检验、被告人、同案人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伤残等八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红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说理书》一份
6.《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两份
7.《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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