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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江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8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油麻地**街**号**楼。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道**村**组**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

以上六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某某、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左右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将其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公堂惠园路**苑**楼**号的住房内摆放赌桌、纸牌、草帽等赌具后提供给参赌人员赌“纸牌堡”,庄家支付朱某某约100元的场地费后即可设赌,赌场每次十多人参赌,每场最低下注10元、最多下注200元,庄家以“赢十赔九”的方式抽水赢利。该赌场每次坐庄担任堡官、堡利的人员不固定,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均有坐庄担任“堡官”;被告人袁某某与刘某某合股坐庄;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另案起诉)是堡利,负责收钱赔钱。2020年4月13日晚上,公安民警在上述**房将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及13名参赌人员抓获归案,缴获赌具扑克牌、草帽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江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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