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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沈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址同上。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址同上。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2****的东风牌小货车载着被告人沈某某,沿S33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平舆县郭楼镇高平寺村委门庄时停至路边,趁无人之机,二人先后下车将赵某某修理店门口的三条轮胎盗走。经评估,所盗轮胎价值2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工作证明;非党员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谅解书一份;作案车辆照片2张;指认作案现场照片4张;指认丢弃盗窃的轮胎现场照片4张;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审核表;万冢派出所证明;万冢镇张刘村委证明;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电话191********、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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