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获取利益,许诺给以每人2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先后联系杨某宏(另案处理)、杨某飞(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被告人沈某某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杨某宏名下已登记办理2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杨某飞名下已登记办理4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高某名下已登记办理1家营业执照出售。陶某某名下已登记办理2家公司营业执照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资料、银行开户信息资料;4.证人杨某宏、杨某飞、陶某某、高某的证言;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获取利益,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自丽琼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DVD 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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