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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浦某某等3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号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21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院批准,于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91120291X,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陆福,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200012182935,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浦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杨某某、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浦某某邀约杨某某、陆某某二人驾驶浦某某的车辆来到威宁县迤那镇青山村梨柴林组(小地名:龙头水井)处的山林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杨某某与浦某某分别携带一支自制的枪支。随后三人用自制枪支和探照灯非法猎捕,共计射杀4只野生动物,在返回途中被威宁县公安局迤那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浦某某、陆某某杀的4只野生动物进行种属、保护等级及价值作鉴定,鉴定结论为:其中2只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的基准价为1000元/只,检材价值为:1000(元/只)X 5(倍)X 2(只)=10000(元)。其中山斑鸠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山斑鸠的基准价为300(每只元),检材价值为:300(元/只)X 2(只)=600(元)。

威宁县公安局聘请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浦某某所持有的枪支进行性能鉴定,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浦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杨某某、陆某某三人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浦某某、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浦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浦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爱

                              检察官助理 杨启孟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浦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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