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熊某某滥伐林木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196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7******,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农民。2018年9月1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李某甲自留山小地名“梁子上”的林木。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熊某某在“梁子上”林地采伐青冈树117株、马尾松41株。伐木期间,杨某某、熊某某雇请村民吴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将采伐的林木拖运至山下机耕路边,二被告人又雇请农用三轮车司机苏某某、巫某某将采伐的木材拉运至南郑县两河木片厂、南郑县恒丰木片厂予以出售,另外杨某某将所伐木材中7根马尾松檩条卖给村民李某丁,以上二被告人共计获利13200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和南郑区林业勘察设计队技术鉴定:南郑区濂水镇濂水村九组小地名“刘家沟梁子上”的该村九组村民李某甲家自留山林木采伐现场共计采伐马尾松41株,林木蓄积6.683立方米;采伐青冈树117株,林木蓄积33.813立方米。合计采伐林木蓄积为40.4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0.496立方米,属数量较大,杨某某、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磊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