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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牛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组,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25日因嫖娼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20年8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组,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20年7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组,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20年8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郑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以被告人杨某某、牛某甲、牛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牛某甲、牛某乙在新郑市**镇**村一仓库内将散装润滑油灌装到壳牌、美孚、长城、嘉实多品牌包装桶内,冒充正品进行销售。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购进散装润滑油、假冒的壳牌、美孚、长城、嘉实多润滑油油桶、联系并对外销售;被告人牛某甲负责看管厂房、装卸及灌装;被告人牛某乙帮助灌装及收付款。2020年7月16日,新郑市公安局在现场查获假冒壳牌、美孚、长城、嘉实多品牌润滑油共201箱1182桶,其中长城润滑油620桶,壳牌润滑油280桶,嘉实多润滑油162桶,美孚润滑油120桶。经鉴定上述润滑油均为假冒商标的商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扣押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418元。

被告人杨某某、牛某乙于2020年8月4日到侦查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产品鉴定证明材料;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牛某甲、牛某乙供述和辩解;

5.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牛某甲、牛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主犯,牛某甲、牛某乙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牛某甲、牛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儒锋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牛某甲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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