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秋路金实小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秋路金实小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7月至2019 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获得深圳市**网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佣金,借助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售深圳市**网游文化传媒公司推出的 “凤凰链”、“E币工厂”等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通过与投资人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投资理财管理委托协议书》非法吸纳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经鉴定: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向233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人民币62,682,176.00元,已返还本息人民币40,989,977.91元,尚有21,692,18.09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业务员共计向11名投资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924,113.00元,返款金额为1,760,995.55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工商登记材料、《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投资理财管理委托协议书》、交易流水、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杨某某、李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特别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3.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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