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路**号**房**号。2010年3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因涉嫌吸毒被新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2天;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14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3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在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6********,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路**号**单元**号。因犯抢劫罪,2003年6月2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裕华东路派出所罚款处理;2018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新华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1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自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从保定清苑县 “雷某某” 处购买冰毒后进行贩卖。其中2018年11月24日前后,杨某某在新乐市**村北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个开哈佛H6轿车的人(现身份不详) 3分冰毒毒品。2018年11月27日下午, 杨某某在新乐市**铺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3、4分冰毒毒品。
2、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从保定清苑县 “雷某某” 处购买1克冰毒毒品, 后卖给被告人吕某某和王某某,从中牟利。后吕某某经王某某介绍将其中一小袋冰毒毒品1.5分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身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云鹤
2019年8月12日
附:1、刑事侦查卷两册。
2、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在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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