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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璐、卸贵兴,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太雄,陈学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 2019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在昭通提议将蒋某某(未成年人)带到彝良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同年8月20日左右,杨某某、孟某某,蒋某某从昭通来到彝良找到王某某,在彝良县角奎镇**街**公寓**房间协商好各自收益分成比例及分工后,由王某某通过陌陌、快手等聊天软件联系嫖客后介绍蒋某某多次在彝良县**镇**处,**公寓、**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介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具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现被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02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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