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7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3年以来,陈某甲(另案处理)笼络罗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了以陈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某某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某甲系任某某手下,被告人王某甲系杨某甲手下。杨某甲参与了该组织实施的两起违法犯罪活动,分别为:
(一)2007年下半年,因贩卖木耳杆子利润较大,陈某甲、罗某某与谷城县冷集镇煤炭办事处做木耳杆子生意的马某甲合作,企图垄断收购木耳杆子生意。陈某甲安排孙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等人在冷集镇煤炭办事处一带收购木耳杆子,同时阻拦其他收购木耳杆子的车辆。被告人杨某甲听从任某某安排在冷集镇煤炭收木耳杆子。孙某某等人在阻止过程中,先后将做同一生意的陈某乙、李某某、马某乙等人打伤,并强行收购了朱某某等人的木耳杆子。任某某在石花平川收购木耳杆子的过程中,与丹江口市土关垭做同一生意的舒某甲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
(二)2009年9月的一天,陈某甲得知住在谷城县城关镇背道子的亲戚黎某某与邻居因房屋地基发生纠纷的消息后,安排陈某丙(另案处理)带人过去帮忙。当天陈某丙带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来到背道子后与对方请的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斗殴。陈某丙等人被对方打伤后跑开。此时陈某甲开车来到现场,遭对方亲戚党某某等人的拦截,陈某甲开车将党某某撞伤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方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马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6月3日23时许,谷城县城关镇三里桥街社区居民吴某乙与朋友舒某乙、陈某丁酒后到城关镇靓点KTV玩。吴某乙进到该KTV后与被告人杨某甲在KTV包间外走廊发生碰撞继而发生口角,杨某甲女友王某乙上前询问时,吴某乙将王某乙的手机摔在地上,杨某甲勒令吴某乙赔偿王某乙的手机,并打吴某乙耳光,后两人厮打在一起。吴某乙不承认摔坏了王某乙手机,杨某甲以此为由带领其手下阮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甲将吴某乙架至杨某甲的车上,由杨某甲开车,将吴某乙带到本镇红卫桥头处,杨某甲、阮某某、王某甲三人将吴某乙拖下车带到河边进行殴打,致吴某乙受伤。后三人将吴某乙又架上车带回靓点KTV。在KTV大厅遇见陈某丁和舒某乙,陈某丁欲将吴某乙拉开,被王某乙、杨某甲、王某甲、阮某某拦住殴打。杨某甲等人见舒某乙报警后离开现场。2018年7月27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谷)公(司)鉴(伤)字[2018]122号}鉴定,吴某乙右侧6、7、10及左侧第5-8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吴某乙胸骨体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丁、舒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7.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吴某乙被伤害案现场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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