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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住合肥市新站区**村**栋**室。200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多次在合肥市新站区金鼎商务宾馆、颖都大酒店等地通过开房、提供场地、赌具等方式邀约他人进行掼蛋、推牌九,以抽水获利。2019年1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新站区利浩广场金鼎商务宾馆将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赌客十余人及赌资18772元。经查,两被告人从事该行为共计有十余次,获利达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宾馆登记记录;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5.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多次提供场地、赌具供人赌博,以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9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分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碟1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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