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桃源路原“天地人和”二楼,开设29台翻牌机和一台8人座捕鱼机赌博窝点。并聘用被告人王某某为大堂经理,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聘用肖某某等为服务员,负责上下分,陆续经营至2019年7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29台翻牌机机和一台8人座捕鱼机。经鉴定,查获的赌博机中有20台机身为金色单座翻牌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广汉市公安局,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广汉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认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龙斌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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