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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网名“没忘”),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街**号,暂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网名“剑圣”),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街**村**号,暂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受雇于他人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门面房无名游戏机房内,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收银、为赌博机游戏卡充值上下分、收银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为赌场开关门、为赌博机刷机解锁、巡场等工作。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及多名违法赌博人员,并查获一台“无名赌博机”(八联机)、一台“彩金牌机”(八联机)、二台“捕鱼机”(八联机)。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是赌博机。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分别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高某某、袁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张某某、丁某某、修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11月12日,其到普陀区**路**弄**号的赌场内充值人民币玩赌博机,赌场有4台8机位的赌博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收银和充卡,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开门带人进赌场并为赌博机刷机解锁的事实。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租赁合同,证明其将石湾路7弄9号门面房借给温某某使用,房屋出租前未加装第二道电控门的事实。

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租赁合同,证明其将石湾路7弄9号门面房借给宋某某使用,房屋出租前未加装第二道电控门的事实。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租赁合同,证明其介绍温某某与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付时处于空关状态的事实。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租赁合同,证明其与杨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

6.照片一组,证明赌客支付赌资的情况、使用赌博分数卡情况、微信聊天情况及案发现场的赌博情况。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丁某某等人因有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的情况。

8.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的检查情况及涉案物品被扣押的情况。

9.鉴定意见书、赌博机认定书,证明涉案的4台赌博机(8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清单、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支付的情况及活动轨迹。

11.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前科情况。

12.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19年9月起,其受雇于他人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赌博游戏机房内工作,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收银、为赌博机游戏卡充值上下分、收银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打开第二道门、为赌博机刷机解锁、巡场等工作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坤

2020年3月13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506****。

法律援助律师:曹蕾,联系电话:1348242****;姚蔚,联系电话:1380185****。

3.侦查卷宗四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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