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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小区**大酒店员工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赵怡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杨炜玮,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同王某某预谋后,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运站往西50米左右对面**村一胡同内,将被害人晁某某停放在该胡同内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55元。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同王某某预谋后,到许昌市东城区**社区**旅馆院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8元。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梦梦

检察官助理:张璐璐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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