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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75********,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69********,户籍地辽阳市文圣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开车来到宏伟区兰家镇**村艾某某家,被告人杨某某用铁剪子剪断大门锁,被告人王某某进院将一条德国牧羊犬的链子剪断,艾某某听见狗叫发觉后,被告人王某某牵着狗与被告人杨某某逃离现场。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牧羊犬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所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归还清单;

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艾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德国牧羊犬一只,价值14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蕾

检 察 员:周  鑫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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