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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2199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捕前系兰州市榆中县**项目部塔吊司机。无前科。2020年9月6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捕前系兰州市榆中县**项目部塔吊司机。无前科。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先后三次驾车至兰州新区瑞玲锦绣家园建设工地附近,从工地围墙一破洞进入该工地,盗窃该工地一号楼三楼放置的钢管扣件,共计919个,后二被告人将被盗扣件以2.5元和3元的价格分别卖至新区一收废品男子(已无法查证)和皋兰县梨花路一废旧金属收购站,共得赃款2670元,后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均分后挥霍。2020年9月4日凌晨,二被告人再次到该工地盗窃扣件160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1079个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467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朱年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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