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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9日、1月1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上午5时至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至江苏省东台市**镇某甲村、某乙村,由杨某某、陈某某负责挖树,王某某负责运输,窃得东台市**镇某甲村、某乙村集体所有的女贞树2棵。经鉴定,被窃树木合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由王某某将所窃树木运输至**镇一收树的点并得款人民币3400元。后杨某某分得人民币1300元,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350元,陈某某获得人民币200元挖树的劳务费,杨某某支付给树附近的居民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已各自退出所得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东台市**镇某甲村、某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已分别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各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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