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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2517,汉族,初中文化,住营口市站前区。2005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至同年2月20日,2020年2月21日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0512,汉族,初中文化,住营口市站前区。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至同年2月20日,2020年2月21日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营口市站前区。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站前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三人驾车来到**公司,杨某某在车内等候,董某某、王某某下车后将**公司的防护栅栏用工具破坏后,进入公司院内,将院内的4件铁质阀门伸缩节装上箱货车盗走,后将所盗物品当做废铁卖给废品收购站,三人获利1420元。经鉴定,被盗铸铁伸缩节单价4796元人民币,共4台合计金额191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孟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姜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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