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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宁波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原宁波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中心营销部科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在宁波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灵狗公司)担任营销中心副总监,主要负责管理公司二手汽车销售工作;被告人王某甲在小灵狗公司担任营销中心科长,协助杨某某负责公司二手汽车销售工作。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小灵狗公司的子公司宁波轩悦行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悦行公司)二手知豆电动汽车的过程中,经商量,通过与合作方浙江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签订阴阳合同的形式,在口头约定达量返利金额人民币1 500元/辆的基础上,订立销售合同时增加到人民币2 000元/辆,并约定当月返利金额在次月提车时以相应数量的二手知豆电动汽车作为折抵,后由王某乙将合同中增加的金额汇入被告人杨某某指定的王某丙及丁某某的银行账户,从而套取小灵狗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 604 8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1 304 800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300 00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处理小灵狗公司的子公司轩悦行公司二手知豆电动汽车的过程中,向菏泽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韩亚东、沂南信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张某甲、个人李某某等客户,通过口头约定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后,再订立低于实际成交价的书面合同,并向对方谎称该差价系小灵狗公司营销开支需要,以方便走账为等为理由,让对方将差价款项汇入被告人王某甲指定的王某甲本人及张某乙的银行账户,从而侵占小灵狗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680 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310 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370 000元。

案发后,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妻子陈某某已代其归还宁波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1 070 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妻子朱某某已代其归还宁波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670 000元。2019年2月15日,宁波小灵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向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报告、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对外投资信息、劳动合同书、工资单、银行转账回单、社保证明、汽车销售协议、合同审批表、银行转账记录、明细、情况说明、还款凭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承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王某乙、张某甲、李某某、韩某某、田某某、王某丙、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薇萍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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