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公安灞桥分局劳动教养11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7********,汉族,高中,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020年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合开公司进行二手房买卖为名与张某某进行商谈,约定由张某某注资,杨某某提供二手房买卖资源,以杨某某妻子刘某某为法人的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定房需要诚意金为由,共让张某某向其账2万元,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5万元、向业务员孙某某转账4万元共计11万元。后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某让王某某、孙某某将二人掌握的9万元转给其,并未将这些钱用于支付购房定金。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以需要房屋评估费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109500元。张某某要求亲手将钱交给评估机构,并需要收据,被告人杨某某遂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找人冒充房屋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由王某某找来二人共同的朋友李某某冒充房屋评估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某某见面商谈,李收到张某某转款后随即如数转至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钱后,留给自己一部分,其余均按照杨某某要求将钱转给了杨某某指定账户。
被告人杨某某将11万元购房定金及109500元评估费共计219500元据为己有后,用于归还其情人付某某信用卡、与王某某等人旅游消费及自己日常开销等。
2019年10月23日,凤城路派出所民警在北二环延长石油小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凤城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山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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