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公安局亲和派出所;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亲和乡石庄村北区**排**号。2002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怀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公安局云中派出所;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怀应路富民二区**排**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乘坐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白色吉利车到怀仁市亲和乡清水河村从一个叫“小山东”(身份不详,在逃)的人手中购买冰毒、“忽悠悠"等毒品。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购得的毒品分别出售给吸毒人员“锁锁”“毛宁”、“王东”、"老吴“、施某某等人,从中牟利。当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乘坐被告人王某某的白色吉利车到怀仁市火车站一宾馆附近与吸毒人员施某某在车上进行毒品交易后,在怀仁市****附近被怀仁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8包(透明塑料袋装)共计净重为2.3944克和“忽悠悠”4包(透明塑料袋装)共计175颗,共计净重为33.8081克。经大同市公安局检验:疑似冰毒8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忽悠悠”4包均检出安眠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明细、前科劣迹材料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明知是毒品,有偿转让给吸毒人员,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闫淑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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