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14日,杭州*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至2018年7月间,汪某某等人以*丙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全国先后设立多家关联资管公司,招募业务员采用发放宣传单、面对面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车易融”、“餐饮定向投资计划”等高额返利、定期还本付息产品,承诺年化利率8%-12%,并通过纯线下、“**智投”APP、“**金服”APP三种方式让被害人签订资产(应收账款)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餐饮发展规划”借款及服务协议、委托投资协议等,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截止2018年7月,尚有10 325人次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24.36亿余元资金未兑付。
期间,*丙公司在本市富阳区、桐庐县开设门店、成立杭州*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招募业务员以同样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杭州*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区域经理,负责管理富阳地区业务,并收取所管理地区业绩1‰-2‰的管理佣金。截止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区域经理期间,共向24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
8 208万余元,已兑付4 043万余元,未兑付4 16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杭州*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桐庐地区区域经理,负责管理桐庐地区业务,并收取所管理地区业绩1‰-2‰的管理佣金。截止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区域经理期间,共向10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2 760万余元,已兑付1 237万余元,未兑付1 52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章程,富阳分公司员工考勤表,业务员佣金明细表,投资人登记表、投资充提记录、资产(应收账款)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丙控股富阳春秋店开幕宣传单,*丙公司架构、非吸模式及资金平台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钱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73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同案犯郎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丙案件”简要案情、各分支机构人员信息表、投资人员金额、审计报告附件数据内容、佣金统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益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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