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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3********,无业,户籍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8********,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村**号*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宝山区**路**弄**号**室开设赌场,招揽季某某、王某乙、潘某某等人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授意被告人王某甲操盘、结算赌资。同年8月13日23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抓获王某甲及季某某、王某乙、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具笔记本电脑一台、“配钞”(赌资)人民币9,2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当晚被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逐步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季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宝山区**路**弄**号**室是被告人杨某某开设的百家乐赌场,王某乙、季某某、潘某某参与了赌博。被告人王某甲是操盘手,并用现金与赌客结算输赢。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郭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将位于宝山区**路**弄**号**室的房屋租借给杨某某,租期一年。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于2020年8月13日23时许检查上址,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赌资人民币9,200元、赌具电脑一台。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潘某某、王某乙、季某某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5.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身份及杨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杨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珍

2020115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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