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0月10日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0日、10月29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二人在徐州市铜山区**村,利用“七星徐州麻将”手机游戏组织丁某某、王某乙、郭某某、赵某某等100余人进行赌博,同时开设名为“五元精英群”的闲聊群用于赌资结算。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二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5365元,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闲聊群截图、“七星徐州麻将”截图、“七星徐州麻将”成员列表、王某甲、杨某某二人赌资认定金额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郭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二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玮玮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现被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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