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地区**街道**路。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镇**路**房。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社区**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3人于案发前均在被害人汪某某因租房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4人在吃饭期间共谋分工对被害人汪某某实施报复。当晚20时5O分许,由被告人王某乙假扮租客约被害人汪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村**号门外,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关掉路灯并在附近望风。被告人王某甲趁被害人汪某某不备,使用被告人杨某某给其的塑料蛇皮袋套住汪某某头部,并将其按倒在地,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使用拳头、砖头等殴打被害人汪某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损伤程度认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乙已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监控录像、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持砖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卓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8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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