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6********,汉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小名小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田某某相互邀约第二天到六枝特区**镇赶场(扒窃),2019年12月14日上午8时许,杨某某与妻子赵某某驾驶其家比亚迪轿车到六盘水***收费站与田某某、刘某某会合后,四人驾车沿六六高速前往六枝特区**镇,在**收费站下高速后到达六枝特区**镇牛马市场,四人在牛马市场上四处游转寻找扒窃目标,其中,田某某负责试探扒窃目标是否带钱,杨某某负责将目标的包划破,赵某某负责放哨。几人游转至牛马市场称秤处时,田某某试探到被害人王某某的上衣包内有钱后便告诉杨某某,杨某某即上前用刀片将王某某的上衣包划破,田某某在旁边掩护,赵某某在附近放哨,杨某某、田某某二人相互掩护对王某某实施扒窃,但未得逞;之后,几人又游转至牛马市场入口处寻找目标,田某某、杨某某二人在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扒窃的过程中,赵某某在附近暗示电线杆上有监控探头,二人便放弃对陈某某的扒窃,随后,几人又四处游转寻找目标,杨某某在发现被王某某等人跟踪后逃离现场,田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划破的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前科材料、车辆行动轨迹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勘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赵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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