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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田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号,诈骗罪、盗窃罪,2012年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诈骗罪2016年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清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清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田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盗窃罪2012年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因犯诈骗罪,2016年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清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秦安县清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经预谋,用冥币调包被害人财物的方式实施诈骗,即田某某负责搭讪被害人,杨某某假装路过掉出事先备好的用肉色丝袜包裹的冥币,田某某拾得冥币冒充人民币,称要与被害人平分拾得的钱财后,杨某某称自己财物丢失,要查验被害人随身财物,骗取被害人将财物交付二人或者得知银行卡密码后,伺机用冥币调包被害人财物后逃跑。累计骗取四位被害人财物共计36885.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在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用调包方式骗取被害人郎某某人民币5150元,银手镯一只。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在天水市四0七医院附近,采取调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持有的罗某某尾号为****的农商行银行卡密码后,取走卡内存款7600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在秦安县兴国文化广场附近,采取调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骗金项链价值4055.42元,金手镯价值16811.5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0866.97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在清水县中医院附近,采取调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只,工艺品手链一条、现金人民币500元,经天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戒指、金耳环价值2769元,手链无价值。清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将被骗取财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冥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清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采取“调包”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  靳娟娟

                             2020年9月25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田某某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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