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2月12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7月25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7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柏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文化宫**酒吧门口凳子上等人时因被告人杨某某用手摸被害人冷某某、陈某某脸部引发争吵,后三被告人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即赶到现场抓获上述三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申某某、柏某某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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