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中方县**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中方县**镇**村**组。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10、12日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通过知乎账号名为“不知所措”的账号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在网上赌博输钱的消息后,与被告人杨某某预谋。由被告人申某某使用QQ为93422****、33726*****两个号码与被害人吴某某进行网上联系,并对吴某某谎称可以再做个网上赌博平台,通过两个平台对刷帮助被害人吴某某找回赌博所输资金。在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分多次转入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账号为******的账户共计35000元,二被告人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向被害人吴某某赔偿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