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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瞿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10622197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号,无业。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女,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所在地为江西省广昌县******小组**号,无业。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相城区****新村****室,无业。被告人田某某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79********,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号,无业。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告人瞿某某、田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31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江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庄基京沪高速路附近小树林、青花路金星村、九图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筒子二八”赌博活动。其中,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由被告人杨某某管理赌场外围望风人员、发放工资、建立工作微信群,共计参与场次120场;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由被告人瞿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提供赌资人民币67.9万元;2018年3、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为赌场提供洗牌帮助,共计参与场次53场;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由被告人雷某某招揽、介绍参赌人员,共计1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江某某、崔某某、侯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田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二、诈骗

2005年期间,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汤沟村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贫村,依照相关规定可通过制定扶贫项目获取国家扶贫资金补贴。时任汤沟村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时任汤沟村村委会书记王某甲(已死亡)、村委会主任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虚构建茧棚、修理厂房、种植木耳等项目以及在种植烟草、修建烟房项目中虚构补贴人数的方式,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共计26.54万元人民币。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承包经营合同、预算拨款凭证、拨款通知书、扶贫项目上报材料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田某某、雷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中杨某某、瞿某某、田某某系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诈骗国家扶贫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田某某、雷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瞿某某、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胡舒琼

2019年1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

看守所;被告人瞿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以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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