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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70********,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市开福区**公司三环机械制造厂科员,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道**栋**室,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经商议每人出资10000元各占股1/3,由被告人程某某负责租房,以租金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聚江苑5栋1单元102房开设麻将馆。麻将馆内以每注300元、400元、500元或者900元至1000元赌注,每人每场抽水100元的转转麻将形式招揽客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告人程某某负责为麻将馆招揽客人,被告人杨某乙负责麻将馆记账和后勤。麻将馆内每天抽2000元到3000元“水钱”。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24日麻将馆共计盈利人民币50000余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赌资73500元及记账本一本。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及物证;2.证人李某甲、柳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唐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兵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杨某甲1867343****、杨某乙1818212****、程某某1354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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