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6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指定管辖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与刘某甲(化名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量电信诈骗活动,在江西省瑞金市富华酒店及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海棠四季酒店、优佳主题酒店利用多卡宝等设备发送信号和电话号码,给刘某甲(化名刘某乙)等人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活动,骗取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刘某丙、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林某某、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35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4600元,被告人程某某分得1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利用多卡宝(IMEL:8664290402****)发送信号和电话号码1653159****使其诈骗同伙通过多卡宝APP拨打电话1370274****,骗取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500元;
2.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利用多卡宝(IMEL:8664290404****)发送信号和电话号码1652560****使其诈骗同伙通过多卡宝APP拨打电话1350158****,骗取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用一张号码为1650031****的SIM卡通过多卡宝设备发射信号和该电话号码,使其诈骗同伙利用多卡宝APP拨打电话1762375****,骗取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被五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银盛通信、太牛、红卡手机卡和卡套共139张、SIMBOX多卡宝46个、华为无线路由器7套等作案工具;2、书证:微信聊天、转账、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涉案号码通讯记录等;3、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丙、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光盘三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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