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杨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罕某某(曾用名:罕某甲,小名:干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3********,傣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镇康县**镇**街**号自建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罕某某、赵某某、段某某(另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镇康县安然实业集团董事长李某某将位于镇康县**镇**商业步行街一、二层**幢**-**号,**幢**-**号商铺抵押卖给杨某甲,杨某甲于2013年9月12日将该商铺租给“**家私店”,租期至2019年11月30日。2016年,镇康县**实业集团先后将上述商铺重复抵押给杨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杨某乙多次向“**家私店”主张房屋所有权未果。2017年9月1日21时17分,被告人杨某乙(另处)邀约杨某某、赵某某、罕某某、饶某某(另处)、杨某丙(在逃)等人驾车前往镇康县**镇**路“**家私店”,使用十字镐、锄头、石头等工具对“**家私店”进行打砸,致使“**家私店”的钢化玻璃、钛合金门、卷帘门、瓷砖、广告布标等不同程度毁坏。经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22107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8年1月8日22时许,杨某乙邀约被告人赵某某等4人先后至**商业街**幢**单元商铺“**广告公司”,**幢**号“**瓷砖小世界装饰”、**幢**-**号至**-**号“临沧**进出口公司”,使用石头将上述铺面的玻璃和玻璃门损坏。后报案至**边境派出所,经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对损坏的玻璃和玻璃门进行了修复赔偿。
2019年3月16日16时12分,被告人罕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镇康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镇康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18日9时,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从保山市强制隔离解毒所押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十字镐1个、锄头1个、木棒4节、断砖1节、砖1个、大理石1块、钢筋1节;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据等;3.被害人陈述:蔡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杨某乙、饶某某、杨某丙、徐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罕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罕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罕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罕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居住地镇康县**镇**街**号自建房,联系电话:1476903****;
2.被告人罕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居住地镇康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94897****;
3.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光盘4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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