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因赌博行为,2016年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8********,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号**组,现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维,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桃源县**镇**村**组,现住地**。因犯抢劫罪,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现住常德市鼎城区**镇**街居委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3年8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2006年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2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现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高维、张明、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高维、鲁某某在开设赌场、为赌博场所看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杨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本市武陵区实施4次违法犯罪行为。其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开设赌场违法行为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与谢某某、赵某某等人合伙在本市武陵区三号码头附近一门面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老板从中抽水渔利;茶馆分九股,杨某甲与谢某某占一股。为防止公安机关查处和社会闲散人员对茶馆进行滋扰,杨某甲邀集高维、罗某某、鲁某某、王某某、伍某某为茶馆看场、望风,给高维等人发200元或260元一天的工资。
2、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被害人舒某某在本市**菜市场开有一赌博场所,2019年8月份经常被公安机关查处,因此怀疑是杨某甲等人举报。舒某某将其疑虑告诉被害人向某某后,向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中午坐在杨某甲等人的茶馆对面打电话举报该茶馆。后来,赵某某、幸某某、高维来到舒某某的茶馆谈判,杨某甲邀集鲁某某、王某某(因该寻衅滋事案已判刑)一同前往舒某某的茶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因向某某态度嚣张,杨某甲、高维、鲁某某等人就上去打向某某,双方因此互相殴打,向某某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后被高维打掉在地,高维捡起刀后用刀背打了向某某几下;被害人舒某某、周某某在拉劝过程中被打伤。经鉴定,向某某、舒某某、周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甲等人赔偿三被害人8.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3、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在茶馆经营期间,伍某某多次邀集他人到茶馆闹事,向杨某甲索要钱财。2019年9月一天,伍某某再次到茶馆闹事时,杨某甲邀集并通过高维、罗某某等人邀集到十余人一起到茶馆撑场子。高维等人欲打伍某某,被杨某甲拦住;见伍某某被镇住后,杨某甲警告其不要来找麻烦,之后伍克云离开现场。
4、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020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高维、罗某某、张明等人在本市***酒吧喝酒,遇到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丙要高维喝酒,高维不同意,杨某丙遂喊高维出酒吧,二人在酒吧外发生争吵。杨某甲、罗某某、张明发现高维同杨某丙出酒吧后,害怕二人会打架,也一同来到酒吧外面。杨某甲等人看到高维、杨某丙吵了一会后打了起来,遂上去帮忙打杨某丙,在殴打杨某丙过程中,罗某某拿出一把跳刀,刺了杨某丙腹部一刀,将其刺伤。经鉴定,杨某丙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罗某某赔偿杨某丙3.85万元,杨某甲赔偿杨某丙3.35万元,杨某丙对该二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5日、18日、9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张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7月31日、9月21日,被告人高维、鲁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高维、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高维、张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相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杨某甲、高维、鲁某某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高维、张明系共同犯罪,罗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甲、高维、张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杨某甲、高维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高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张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鲁某某拘役五个月,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高维、张明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9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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